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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练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练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甲的汽车和乙的汽车拖斗

B.甲的汽车和汽车拖斗

C.房屋与庭院

D.碗与勺

2.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布匹

B.电视机

C.大米

D.汽油

3.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

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

C.从物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D.进行交易时,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应属于()

A.生产资料

B.生活资料

C.限制流通物

D.不动产

E.流通物

2.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提单

B.汇票

C.债券

D.股票

E.支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E.信息

4.下列财产中属于动产的有()

A.汽车

B.电动自行车

C.航空器

D.桥梁

E.教室内安装在地上的桌椅

5.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消耗物。

A.买卖

B.借贷

C.租赁

D.借用

E.保管

三、简答题

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

2.简述有价证券的特征。

3.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4.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

5.简述物在民法中的意义。

四、论述题

论述物的特征。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B3.D

二、多项选择题

1.ACD2.ABCDE3.ABCDE4.ABCE5.ABE

三、简答题

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

(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以交付为权利变动的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如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4)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2.简述有价证券的特征。

答: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其特征如下: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3.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特征如下:

(1)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所规定。

4.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2)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只要债务人还有同种类物,就应负履行责任。

(3)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有所不同。以种类物进行交易的,只能在交付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以特定物为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5.简述物在民法中的意义。

答: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物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又是最常见的交易对象,因而债的客体也常涉及物。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面,物会影响到法律关系的效力;另一方面,物会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类别。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会因物的性质不同而受不同法院的管辖。

四、论述题

论述物的特征。

答: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它不同于物理学上的物质。物理学上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除具有自然属性外还须具有法律属性。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民法上的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人身不能成为物,人身的组成部分与人体脱离后可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可为物。

(2)民法上的物须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不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的,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成为物。

(3)民法上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物须具有可用性,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也就没有法律意义。

(4)民法上的物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一般指具有一定形体,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感触到的有体物,并且它须独为一体,即能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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