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熟悉P68)
(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工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各地建立压力容器检验所和特种设备检验所。
注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是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体系: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5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
其中,法律层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和《商品检验法》;
行政法规层次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规章主要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
技术法规主要由各类安全监察规程、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检验规则构成;
相关标准则是指技术法规中引用的各类标准。
(三)安全监察制度
目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建立两项制度:
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从设计、制造、安全、使用、检验、修理、改造(7个环节全)过程一体化的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