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权限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安全认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