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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讲义

消防安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共消防安全法律规范是由多种法律综合构成的。本节主要介绍消防安全领域以外但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七部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0条。

(一)《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是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基础性规定,共6章39条。

1.概念。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2.监管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3.资格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4.注册执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消防安全技术职业活动主要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等。

5.权利义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继续教育;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等权利。同时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义务。

6.聘任优先。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考试实施办法》

《考试实施办法》是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共有11条。

1.考试组织实施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2.考试科目设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分3个半天进行,前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第三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第一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第二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3.考试成绩管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4.优惠政策。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规定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我国现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设计形式,通常在实施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前,对部分已经达到相应条件的人员经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核后,认定其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即参照我国现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通行做法而制定的特许资格办法,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该办法主要包括申报条件、认定组织、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申报日期及要求等内容。

二、《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共12条。

(一)概念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职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二)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三)主要原则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注册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国际互认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三、《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17日,人事部颁布《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共7章12条。

(一)主要原则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二)从业资格

具备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试合格者;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等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从业资格。

(三)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定期举行,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规定。

(四)资格证书

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管理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责任追究

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对伪造职业证书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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