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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城建字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将负责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

  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工业发达国家的资本占有者,在进行一项新的投资时,需要一批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机会分析,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确立后,又需要专业人员组织招标活动,从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建设监理业务便应运而生,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完善,逐渐成为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工程实施惯例。近几年,我国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和外贷项目,也都实行了建设监理制度,多数由外国监理组织实施监理,少数项目由我国专门机构实施监理,普遍取得了良好效果。

  几十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建设单位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筹建人员刚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就随着工程竣工而转入生产或使用单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筹建人员,又要从头学起。如此周而复始在低水平上重复,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国家为投资主体并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 投资规模难控,工期、质量难保,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全面开放建设市场的新形势下,就更为不适应了。党的十三大以后,随着计划商品经济的 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控制投资,严格实施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就是为适应这种新格局而提出来的。

  另外,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 行建设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衔接。

  现将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初步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对象

  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 建设实施的监理。目前,我们的监理工作,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督。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项目。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一般都要实行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其他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工程,也要引导实行这两种制度。

 

  二、关于政府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政府的建设监理归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办事机构为建设监理司;在地方是各级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其所设的建设监理处、科、组。按照统一部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指导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与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和招标投标工作。

 

  三、关于社会建设监理组织和监理内容

  建设监理组织是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符合监理条件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和工程咨询等单位,可以兼营。符合监理资质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以及建设项目筹建机构,可以自愿组成独立的建设监理公司或建设监理事务所进行专营。无论哪种形式的监理组织,都要经政府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监理资格证书,划定监理业务范围,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注册开业。然后,通过竞争取得工程监理业务,并与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确定监理内容和收费办法。

  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监理依据主要是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技术、经济法规。一个建设项目,可以委托一个监理组织实施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组织进行监理。

 

  四、关于建设监理法规

  建设部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建设监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报请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实行。尔后将制定《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标准及审批办法》等具体规定。在这些条例、规定颁发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制订临时性的规章制度,为实行建设监理制和实行建设监理制和工程招标承包制创造条件。努力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

 

  五、关于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

  建立建设监理制度,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工程招标承包制自1984年实行以来,已有一定的基础,今后主要是健全法规,突破徘徊局面,促其发展。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总的安排是:今年准备,明年试点,后年逐步铺开。条件较好的部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步子应当迈得大一些。争取用五年或稍多一点的时间,把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应的监理组织建立起来,形成体系,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人承办;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主要的民用建筑 工程,基本上都能实行监理,其他建设工程也要争取实行监理。

  今明两年的任务,主要是为实现五年建立起我国建设监理体系的目标打基础,积累经验。建设部将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抓好招标承包制的推进工作和工程监理的试点工作。现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云南、海南等地区和能源、化工、轻纺、旅游等部门,已经有一批合资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希望这些地区和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进行交流。

 

  六、关于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开展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要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除继续抓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外,当前要组织一定力量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研究探索,制订办法,培训干部,开展试点。对可能实行监理的重要工程,要摸清情况,优先做出试点安排;对有条件承接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要进行考核,及时发给临时监理资格证书。

  要借助科研、高等院校的力量和手段,传播监理知识,开展监理教育,增强有关方面的监理意识。

  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已有了一定的基础,并取得了一些成绩,要继续坚持下去。已经或将要实行监理的工程,是否还要进行质量监督,可以本着不重不漏的精神,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决定。一些条件较好的质量监督站,可逐步扩大监督任务,向监理组织过渡。目前,建设领域职工伤亡事故比较严重,有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也要把安全生产的监督任务承担起来。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进行研究,尽快做出安排;对开展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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