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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60 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6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5 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3 人。

  4 、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 3 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二)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4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1 人。

  4 、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 2 项。

  5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三)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3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20 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

  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 、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 0.8 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 75% 。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三、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反特征详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 、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工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 、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 30 米、吊车吨位不超过 3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 12 米、 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 、构筑物:高度低于 45 米的烟囱 ,容量小于 100 立方米的水塔 ,容量小于 2000 立方米的水池 ,直径小于 12 米或边长小于 9 米的料仓。

  (三)丙级

  1 、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 、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 24 米、吊车吨位不超过 1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 6 米、楼盖无动荷载的 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 、构筑物:高度低于 30 米的烟囱 ,容量小于 80 立方米的水塔 ,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水池 ,直径小于 9 米或边长小于 6 米的料仓。

  四、附则

  (一)几点说明:

  l 、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 、" 专职技术骨干 "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 10 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 、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二)、本标准自 1999 年 2 月 1 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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