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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道路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摘要】根据“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关于注册道路工程师注册的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交通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  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送建设部、交通部审批。
建设部、交通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  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  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交通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  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  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  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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