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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师考试《工程经济》资料: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是相互的、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工程索赔的原因

(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没有履行合同责任,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市场物价、货币兑换率、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禁运等。

3.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

(3)承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索赔;

(4)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

(1)工期拖延索赔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指令停止工程实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2)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如果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3)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4)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5)其他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2)费用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4)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1)合同内索赔 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2)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3)道义索赔 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2)综合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4.工程索赔的依据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依据,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1)适用法律和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3)相关证据

工程索赔中常见的证据有: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

(2)来往信件,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人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候报告;

(8)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3)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5.工程索赔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规定,费用索赔审批程序为:

(1)索赔事件发生;

(2)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报告;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1天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1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承包人提交索赔事件的同期记录;

(4)索赔事件结束后提交正式索赔报告;

(5)索赔评估小组调查索赔事实和原因、查证合同依据、计算索赔费用;

(6)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评审意见;

(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处审批;

(8)业主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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