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 , 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 ) 资格考试。
(一) 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 、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3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2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3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4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5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6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三) 截止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2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3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4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5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6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7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8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四)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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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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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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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专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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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
通 空 调 |
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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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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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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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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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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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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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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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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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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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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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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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能与动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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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与低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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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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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专业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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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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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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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能与动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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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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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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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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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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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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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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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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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过程 油气贮运过程 |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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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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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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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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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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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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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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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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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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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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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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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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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