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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类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
[文件号:桂建设字[2005]  9号]

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5]1号)和《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5]2号)的精神,现就我区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发输变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补充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此次考核认定补充申报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报人员范围

(一)此次补充申报,仅限于在我区各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公用设备专业(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电气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化工工程(化工、石化、化纤、医药、轻化)、港口与航道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符合考核认定条件,但因工作和个人原因未参加过考核认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申报参加此次考核认定补充申报:

1、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

2、已申报过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发输变电)、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但考核或测试未能通过者。

三、申报要求

(一)各专业人员申报参加考核认定的条件,仍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和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等文件中规定的考核认定申报条件执行。

(二)申报条件中有时限要求的条件,如申报人的学历、职称获取时间、从业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得时间及业绩成果完成时间等,均按上述人事部、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采取时间顺延的办法。

(三)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重复申报。

(四)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办理申报手续,不接受个人自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考核认定时,每一申报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按申报考核认定的专业类型提交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

(二)证明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主要包括:

1、学历或学位证书;

2、职业道德表现证明;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业绩成果证明(按申报条件规定的数量,提供相应工程项目的主要原始图纸、勘察报告、可研报告、技术报告等技术文件;提供的技术文件应与申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栏填报的项目相对应);

5、本人担任单位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6、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个人获奖证书或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原始申报表);

7、获奖项目的勘察报告或主要设计文件的图纸签署证明。
五、其它

(一)对于申报所需的各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请申报人从广西建设信息网(http://www.gxcic.net)下载后,按A4纸的规格制作(双面打印)并填写。

(二)人事部、建设部制定的有关专业的申报条件(人发[2002]35号、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发[2003]27号文),请登录广西建设信息网或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查阅,我委不再印发。

(三)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经核查后将退回申报人工作单位,其复印件请按A4纸的规格复印,每份复印件上均应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申报表分开单独装订成册。

(四)申报人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与申报表的内容相符。

(五)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未满1年者,其业绩及职业道德证明材料需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由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在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

(六)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提交按附表样式制作的《注册    工程师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文字表格、电子文档各1份。

(七)按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申报人员每人需交考核认定申报费用800元,请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一并交清。

(八)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于2005年5月13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及申报费用报送广西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6楼,邮编:530022),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附表:《注册    工程师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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