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11月19日颁布了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06号,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核工业建设需要,培养具有扎实的安全科学及技术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核安全评价与分析、核辐射安全监测、核事故应急处理的基本技能,具备核与辐射安全工程方面的设计、研究、评价、监察和管理能力,具备终生学习能力和进一步深造潜能,毕业后能在核电站、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门、核工业相关的工矿企业研究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从事核与辐射安全技术与管理工作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两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