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
一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
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和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为日常的和例行的检查,检查的主要项目包括对应急组织、应急人员、程序、设施和物资以及对来自厂外的支援的检查、验证和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应急计划的要求、是否做到常备不懈。
检查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急组织。检查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是否符合应急计划的要求,是否保持高效、快速的应急响应能力,检查与国家核安全部门、场外应急组织联系的组织、人员、条件及程序。
(二)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行动水平。检查营运单位的应急状态分级准则和应急行动水平以及有关人员对这些文件的熟悉情况。
(三)应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检查应急人员具有完成应急响应的能力和知识,包括检查重要岗位应急人员连续24小时的应急能力,应急人员花名册,应急人员及时获得通知的手段及程序,应急人员对自己在应急状态下职责及与其他应急人员的配合关系(包括与场外应急组织的人员的协调关系)的了解和所配备的应急设备和器材(的了解),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及其有效性等。
(四)应急设施和设备。各种重要应急设施、应急设备、通信系统和器材是否齐备及其维护状况,是否保持随时可启用的状态。
(五)应急实施程序。检查营运单位是否有完善的应急计划实施程序及其可操作性,是否符合最新情况。
(六)应急演习。检查营运单位制定和执行的应急演习计划,派核安全监督员现场监督在核电厂装料前和运行期间所进行的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做出评价,并跟踪已发现的缺陷是否得到纠正。
(七)记录和报告制度。
(八)其他监督项目。
对应急准备的监督可以与其他核安全例行检查联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二 执行监督时依据的具体要求
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的核安全监督的方法及其对营运单位的要求等,执行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为保证与国家核安全部门通信联络的及时可靠,营运单位应向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通信器材)。
三 检查和评估应急期间营运单位的决策、措施和协调的适宜性以及审查和评价后续行动和恢复活动的可行性
在应急响应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应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响应活动和应急决策及其与场外应急组织的协调和提出的或采取的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干预;审查终止厂房应急状态及以上应急状态的条件。
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审查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后续行动和恢复活动,调查出现事故的原因和事故后果,评价营运单位对事故后果的分析,确定核电厂恢复运行、重新取证或退役。
第四章 记录和报告制度
一 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报告制度
◆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做好运行状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对有关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工作。根据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交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报告和上年度的总结报告。
(一)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应急培训和演习的计划和内容;
2.应急设备的维护计划和预计的可能变更;
3.有关应急文件的修订计划等。
(二)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应急培训和演习内容、参加人员和取得的效果等;
2.应急设施、设备、通信系统和各类应急器材的清单、状况、标定以及检查维修的结果。
(三)运行事件通告和报告,按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执行。
◆ 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交报告的时间为:
1.每次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
2.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报告和上年的总结报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