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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2011年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我国和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由 国务院 发布。(单选)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多选)

  3、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单选)

  4、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单选)

  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1、《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 设计寿期 。(单选)

  2、核设施是指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多选)

  3、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单选)

  4、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想核设施 制造、建造和运行 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核安全监督任务。(多选)

  5、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需提交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

  6、申请《核电厂运行许可证》需提交 《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核电厂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多选)

  7、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 两 年。(单选)

  8、核电厂主管部门在对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考核前制定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取照考评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考题范围、深度和选题方法;考核的评定标准。(多选)

  原题答案: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取照考评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考题范围、深度;选题方法。

  9、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安全监督工作中负 领导 责任。(单选)

  原题答案:管理,直接,领导,全面。

  10、执行专项任务的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及受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委托的人员应在 依法授权的范围内 进行工作。(单选)

  11、和安全检查的主要方法为 文件检查、现场观察、座谈和采访、测量或试验。(多选)

  12、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设施建造、调试和运行阶段选定控制点和见证试验项目。(多选)

  13、核安全监督包括 检查和处理、处罚、强制性命令。(多选)

  14、核电厂运行阶段从反应堆首次装料开始,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 10日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单选)

  15、核电机组月运行图包括 功率变化曲线 。(单选)

  16、在核电厂进行重要活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 7 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单选)

  18、核电厂建造阶段事件报告中口头通告的内容包括 核电厂名称,机组编号,事件名称,事件发生时间,报告准则,出问题的部件、设备或构筑物及供应商、制造厂或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公司,摘要(简要说明事件概况)和报告人。(多选)

  原题答案:机组编号,事件名称,报告准则,报告人。

  19、核电厂运行阶段,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向后 30 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单选)

  20、“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 安全法和卸压阀 出故障。 (单选)

  21、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值班人员安全运行的内部事件包括 火灾、化学物质、有毒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释放以及使用爆炸物等。(多选)

  22、营运单位必须在核事故发生并进入厂房应急或高于厂房应急的状态后 45 分钟内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应急报告。(单选)

  23、在研究堆发生核事故时,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厂房应急状态后30分钟内发出应急通告。(单选)

  24、在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阶段,可能导致临街的事件有 加入的中子毒物失效 。(单选)

  25、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有现实威胁的自然事件和其他事件包括 地震、洪水、龙卷风、厂内火灾、飞射物入侵、厂区附近的工业爆炸等。(多选)

  原题答案:地震、洪水、龙卷风、火灾、飞射物入侵。

  三、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实施细则

  26、核材料管制条例管制的核材料包括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多选)

  原题答案有一个错误选项:铀-238,含铀-238的材料和制品。

  27、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拟定核材料管制法规;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核准核材料许可证。(多选)

  原题答案有一个错误选项:审查和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28、经测量和入账后,衡算工作可终止的核材料包括 已经在反应堆中消耗的;已经按规定手续转让到另一单位的;已经作为废气、废液排放,或者作为废物进行了处置,不再回收的。(多选)

  原题答案有一个错误选项:临时存放仍可进行回收的物料。

  29、核材料衡算的闭合平衡方法基本公式为 不平衡差(MUF)=期初存量-期末存量-调出量-已知损失量。(单选)

  四、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30、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 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多选)

  31、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单选)

  32、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单选)

  33、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单选)

  34、应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和通信系统等须妥为维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单选)

  35、主要的应急设施包括控制室、辅助控制点、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技术支援中心、监测及评价设施和应急通信系统等。(多选)

  36、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技术支援中心应能获得核电厂的重要安全参数、厂内及邻近地区的辐射状况,具有向国家核安全部门进行通信联络、实时在线传输核电厂重要安全参数的能力,以及与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机构进行通信联络的能力。(多选)

  37、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厂址部分的评价的审评结论作为《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内容之一。(单选)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38、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用代表性的模拟件。(单选)

  39、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单选)

  40、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多选)

  4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采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多选)

  42、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述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单选)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3、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单选)

  44、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单选)

  45、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多选)

  46、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单选)

  原题有答案:评价报告,总结报告,监测报告。

  七、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47、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单选)

  48、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要求: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废物性能应稳定,无挥发性、易燃、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的卡片;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α<0.04Bq/cm2 ;β<0.4 Bq/cm2;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为了安全起见,可送废物库代管,用时再取回。(多选)

  原题有一项错误答案:放射性废物必须用不锈钢罐包装。

  八、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49、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单选)

  50、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单选)

  51、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单选和多选)

  九、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52、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单选)

  人事部现更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5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多选)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4、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多选)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选)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6、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单选)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单选)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选)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59、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选)

  十六、核安全公约

  60、缔约方应建立并维持一个管理核设施安全的立法和监管框架,该立法和监管框架应包括:可适用的本国安全要求和安全法规的制订;对核设施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禁止无许可证的核设施运行的制度;对核设施进行监管性检查和评价以查明是否遵守可适用的法规和许可证条款的制度;对可适用的法规和许可证条款的强制执行,包括中止、修改和吊销许可证。(多选)

  十七、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61、对援助的全面指导、管理、协调和监测应是请求国在其领土范围内的责任。(单选)

  十八、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使用手册

  62、安全上无重要意义,但超出规定运行范围的情况称为异常。(单选)

  十九、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机构

  63、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国际原子能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单选)

  二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64、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当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单选)

  65、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单选)

  处理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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