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适用条件的区别是什么?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注意:单台出力等于65t/h时,适用此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大于 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燃油发电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火力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5、对于主要污染物量削减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内容应包括几部分?
(1)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①废水正常排放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
②废水非正常排放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
③废水事故排放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
④技改工程实施时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削减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程度的影响预测。突出“以新带老”措施产生的正效益。
(2)空气环境影响预测
①1h平均浓度预测
②日平均浓度预测
③年平均浓度预测
④非正常条件眄污染物浓度预测
⑤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
⑥上述内容与技改前的污染影响进行比较,突出“以新带老”措施产生的正效益。
(二)化工石化及医药类
案例一、中英合资——捷利康南通化学品有限公司
1、本项目工程分析的项目组成除案例中所列外,还应列出哪些设施?为何需要列出?
(1)还应列出储运工程、行政生活设施。
(2)主要的目的是以便于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污染分析,不至于遗漏污染源。
2、本项目非正常排污工况有哪些?其重点分析内容有哪些?
(1)非正常排污工况包含各种环保设施(焚烧炉、污水贮存池、活性炭吸附设施、氨回收设施、洗气塔和吸附塔等)在点火开炉,设备检修,原燃料中毒性较大成份含量波动,净化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的设备、管理事故排放等情况。
本项目的无组织泄漏主要发生在装料和卸料过程中。
(2)其重点分析:非正常工况产生的原因、可能性、频率以及相应处理或处置措施,分别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源进行分析。
3、本项目工程分析除应给出总物料平衡算和各装置的物料平衡外,还应进行哪些物料的平衡计算?其目的是什么?
(1)还应进行有毒有害物料的平衡计算,如吡啶、氯甲烷、液氨、液氯、氰化纳等。
(2)其目的是说明有毒有害物料流失方向和途径,为污染防治措施提供数据,从而降低有毒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本项目焚烧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有哪些?焚烧炉的烟囱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达到排放标准是否一定合理?如何确定其合理的高度?
(1)焚烧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有NH3、NOx、HCl、SO2、悬浮颗粒物。
(2)焚烧炉的烟囱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本项目的工艺废水焚烧系统的焚烧量是7000~8000kg/h,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要求,焚烧量大于2500kg/h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是50米。(当然本项目是1996年环评时,该标准还未出台)
(3)达到排放标准不一定合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不仅对烟囱高度有限制,对排放浓度也有限值。如果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但烟囱高度不够,其进入大气层后,抬升高度不够,不利于扩散,可能很难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焚烧炉排气筒的高度按焚烧量(kg/h)和废物类型确定。如果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新建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