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 , 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 员材料送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二 )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 ( 执 ) 业资格的人员 , 一律不得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
( 三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 四 )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 , 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 ( 干部 )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参照国人部发[2005]56号文
第一分册:环境法规与标准概论;水污染防治工程基础和实践;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基础与实践;
第二分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基础与实践;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基础与实践;
第三分册:注册环保工程师应知应会的主要环境标准和规范汇编;
第四分册:考试复习手册,包括考试大纲、样题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应知应会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政策等。为便于参加考试的人员对题型的理解,特别编入了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专家组精心编写的样题及解答,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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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tian 文章来源:国和网校 发布时间:2012-04-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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