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
(一)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已通过第三方认证,制订有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二)与排放和噪声有关的“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应具有完整的指导生产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三)按照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企业每种产品都应有一个标准偏差;
(四)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关于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的质量缺陷反馈。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函;
(二)企业所有在生产的车型、生产线及生产地的概述;
(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与排放和噪声有关的“排放关键部件”完整的生产用图纸和技术文件、控制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排放(工况法)和噪声检测设备清单、每种产品所有排放和噪声检测报告汇总,以及每种产品的工况法排放检测结果的生产标准偏差。
二、审查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受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未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可于2个月后再次申报。
(二)现场审查
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1)根据《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排放关键部件”(详见附件三附表2)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的核查、整车和“排放关键部件”的自检记录、相关检测设备检定和校准记录,以及检测记录的核查等。
(2)产品抽样检测
通过现场审查后,抽取代表车型的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在生产企业标准偏差范围之内。
三、批准和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发布通过免检审查生产企业的批准公告。
四、复审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在有效期结束前应提出复审。复审内容按本规定的第二条执行。
通过复审的企业,可再获得三年的免检资格。
五、撤销
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项时,将被撤销免检资格。被撤销免检资格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免检。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环保生产一致性方面有质量缺陷的反馈,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实;
(二)未通过复审;
(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变更后未及时申报或审查未获得通过;
(四)未按期进行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