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为便于考生备考,国和网校(www.gohoedu.com)将第一时间传达考试有关信息,并为考生整理系统的复习资料和高效的复习方案,敬请广大考生关注!
【1】我国实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二)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 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条件是什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4】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权力、义务有哪些?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合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