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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要求独享环境标准制定权

  今年,《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首次启动大修。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昨天,环保部公布了其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环保部认为,《草案》对目前的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建议环境标准仍由环保部门单独制定。

  环保部表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日前,环保部对这些意见进行整理,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草案》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对此,《意见》建议恢复和保留现行法律第4条规定;或者将《草案》中12条规定修改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编制国家环保规划”。

  《意见》还认为,《草案》对目前的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意见》还给出了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建议,包括补充通用性处罚规则。例如实施“双罚制”: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意见》还提出举证规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环境公益诉讼,《意见》还提出,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授权性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环保机关和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等。

  环保部意见

  环境标准: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为现行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标准的规定。

  环境监测: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恢复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

  环保规划:建议恢复和保留现行法律第四条关于“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或者将草案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环保规划”,修改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编制国家环保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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