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实行登记申报制度,其内容是什么?
1)《固体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 未经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
1)《固体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应如何确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6条:
1)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2)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3)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