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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环保师《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8

  【案情】  

  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题

  (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

  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1分)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2分)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2分)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分)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1分)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1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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