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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评师法规复习: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2012年环评师法规复习: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限期整改,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验收或者延期验收——限期办理,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过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责令停产使用,整改,验收,否则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4点处罚——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将失效。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要重新换发;登记有效期为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必须受聘并登记于一个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和登记条件(见2006年教材52页~53页)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各类别均需提交的材料、申请登记类别2~16需提交的材料)

  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和变更登记——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工作,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上签字,并注明登记号。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到的处罚——九种情形或行为要受到注销登记的处罚;八种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和暂停业务两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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