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要点:
做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以解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问题为重点,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多污染协同控制,强化多污染综合管理,着力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尘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13%、10%,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有明显提高。
重点区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议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