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批准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对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提出的要求。
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国家已制(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按照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予以确定;国家未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中的有关计算公式及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高纯无水氟化氢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应采用上条款第二种方式确定其卫生防护距离。
二、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
该项目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中的公式(31),其计算公式为:
各符号含义详见该标准。
三、关于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点
该项目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点应包括经判断为产生有害气体的生产单元(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例如可能有氟化氢排放的高纯无水氟化氢储罐区、生产区等区域)。
无组织排放点具体位置的确定应参照项目有关设计文件(包括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其无组织废气排放产生位置。
四、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起算点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第7.2条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该条款要求,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起算点不是以厂界为起点,而是以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点所在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为起算点。
五、关于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源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第7.5条规定:“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按Qc/Cm的最大值计算其所需卫生防护距离;但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气体的Qc/Cm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该高一级” 。
根据该条款要求,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需考虑该项目排放有害气体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包括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有害气体的废水污染源。
该项目是否存在以无组织排放的其他有害气体,应参照项目有关设计文件(包括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六、此外,根据GB/T 3840-91第7.6条规定: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