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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笔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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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1)掌握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2)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关规定;

  (4)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5)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6)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

  (7)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8)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上作业的有关规定;

  (9)掌握交通运输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0)熟悉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月1日施行

 

  一、掌握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2条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注意:

  (1)该法所说的噪声重点是干扰生活环境的声音。不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干扰声音。

  (2)该法的噪声只要求干扰,没有要求声音是否持续等条件。

  (3)该法的环境噪声污染专指噪声超标排放,并不是有噪声就是环境噪声污染。

  第63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2)“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5)“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例题】

  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B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C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D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E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答案:ABCDE

  解析:

  二、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噪防法》第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三、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关规定

  《噪防法》第12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噪防法》第17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注意:(1)本条适用区域:噪声敏感集中区域

  (2)适用条件: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已经发生了事故

  (3)处理方式:限期治理。这不是前面的整改,改正等提法。

  (4)处理机关: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其权限决定限期治理)不是环保部门。

  (5)授权处理:对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授权其环保部门决定,即可以由环保部门经授权决定限期治理。

  【例题】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决定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答案:A

  解析:注意处理机关的级别

 

  五、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噪防法》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注意:第22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六、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

  《噪防法》第24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噪防法》第2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七、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噪防法》第28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注意: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29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八、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上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例题】注意噪声控制的范围

  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B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C 在城市市区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D 不论在城市范围,还是在农村地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E 只有在城市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答案:AD

  解析:B错在“城市范围”应当是“城市市区范围”;C错在“城市市区内”,正确的是“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E错在不是仅城市范围,而且包括农村范围。

  第36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37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不含消除)

  第38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不是不允许使用,而是减轻)

  第39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不是不允许使用,而是减轻)

  第40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注意:第37条和第40条规定的都是在已经存在的噪声区域(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飞机起降净空区)周围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避免噪声污染。

 

  九、熟悉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噪防法》第41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42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43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不是环保部门,而是文化部门不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44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45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不是向环保部门申报,而是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46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47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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