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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笔记(46)

  第二节相关的水环境标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主要内容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 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 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 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 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 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 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 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相 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进行管理;处 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进行管理。

  (二)水域环境功能和标准分类

  水域环境功能: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 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 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m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 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 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三)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 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见表4-5。

  表4-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标准值
分类
项目
I类
II类
III 类 |
W类
V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C 周平均最大温降<2°C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饱和率90% (或 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彡
3
3
4
6
10
7
氨氮(NHrN)
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P计)
0.02 (湖、库 0.01)
0.1
(湖、库 0.025)
0.2
(湖、库 0.05)
0.3
(湖、库0.1)
0.4 (湖、库0.2)
9
总氮(湖、库,以N计)彡
0.2
0.5
1.0
1.5
2.0

  (四)水质监测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釆集后自然沉降30 min,取上层非沉降 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釆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 要求。

  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也可釆用ISO方法体系

  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部分项目的分析方法见表4-6。

序号
基本项目
分析方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1
水温
温度计法
GB 13195—91
2
pH
玻璃电极法
GB 6920—86
3
溶解氧
碘量法
0.2
GB 7489—87
电化学探头法
GB 11913—89
4
高锰酸盐指数
0.5
GB 11892—89
5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10
CB 11914—89
6
ftH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2
GB 7488—87
7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
GB 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
GB 7481—87
8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 11893—89
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 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 11894—89

  (五)水质评价原则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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