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师法规知识点第五章

第一节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知识点一:“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1972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经与会代表讨论并报国务院批准,“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正式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

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首次把“三同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三同时”制度再次给予确认: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也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同时”的核心是“同时投产”,只有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才能避免或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知识点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环境保护设施主要是指:

(1)污染控制设施,包括水污染物、空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污染、振动、电磁、放射性等污染的控制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除尘设施、隔声设施、固体废物卫生填埋或焚烧设施等;

(2)生态保护设施,包括保护和恢复动植物种群的设施、水土流失控制设施等,如为保护和恢复鱼类种群而建设的鱼类繁育场、为防治水土流失而修建的堤坝挡墙等;

(3)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包括能源回收与节能设施、节水设施与污水回用设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等,如为回收利用污水而修建的污水深度处理装置及其管道,为回收利用固体废物而修建的生产装置等;

(4)环境监测设施,包括水环境监测装置、大气监测装置等污染物监测设施。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和条件

大纲要求

1.了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2.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3.掌握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知识点一:了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1.范围: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3)实际管理中,还有环境管理的软件,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等。

2.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验收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条件进行检查,从而得出是否可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结论。

3.环保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预审查意见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对预审查意见和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是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

对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未能认识到而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消除或减免环境影响的,其措施和效果亦属于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知识点二: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知识点三:掌握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1.管理权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权限原则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2.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同时还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这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总结,由建设单位编写。

(5)有环境监理的,还应提交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第三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1.了解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一:了解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

包括两方面:

1.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1.申请时限: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①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②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审批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从建设单位提交齐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3.试生产申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8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注意:

A、不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B、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先申请试生产,由环保部门审查决定,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

1.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要求相同。

2.延期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

(1)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工况短期内难以稳定达到正常水平,导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

(2) 一些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对生态的破坏较严重且在短期内难以恢复,无法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3)生产负荷与设计值相比相差较大,无法满足验收监测时工况的要求;

(4)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试生产时间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知识点二: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

1.试生产的申请和审查

(1)试生产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2)试生产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

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3)试生产期间设单位的环境监测义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2.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1)申请的时限和受理部门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委托监测或调查

根据《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验收或者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者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

(2)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3)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注意: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环境保护验收及批准

(1)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2)验收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①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②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①建设单位、②设计单位、③施工单位、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对符合规定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1.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

2.了解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

知识点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未同时投入试生产运行:第2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申请验收: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第2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及其人员行为准则

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中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第六条: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和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

(四)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五)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验收监测或调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七)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为个人谋取私利;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

国和网校预祝广大环评工程师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关于环评工程师考试报名事宜、考试信息、培训信息,可拨打国和网校全国客服电话010-62983637,或登录国和网校官方网站www.gohoedu.com 。如果您感觉此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请点下面分享一下吧!
环评工程师课程试听

环评工程师相关文章

考试图书

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折扣价:¥10.00 元

原 价:¥10.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折扣价:¥75.00 元

原 价:¥75.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折扣价:¥56.00 元

原 价:¥56.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折扣价:¥106.00 元

原 价:¥1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