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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重点: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②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④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按照hj/t 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②按照hj/t 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③按照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

④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3条执行。

(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含水率小于30%。

②二英含量低于3μg teq/kg。

③按照hj/t 300制各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2-1规定的限值。

(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2-1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5)经处理后满足(3)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4)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7)处理后分别满足(2)、(3)、(4)和(6)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①除符合(3)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②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③未经处理的粪便。

④禽畜养殖废物。

⑤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⑥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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