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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评工程师重要考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一地三域)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类: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1.编制主体

1)国务院有关部门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2.适用范围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2)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3)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十个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水利)

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3.编制时间

在有关规划编制过程中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第二类:环境影响报告书

1.编制主体:同第一类

2.适用范围: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范围上是九个,除了林业)

3.编制时间:在有关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解析:报告书不包括林业:篇章或者说明不包括水利。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其他规划:

1.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法律没有强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2.乡镇级政府编制的规划法律没有规定进行环评。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记忆技巧: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注意:1)只有9项,没有林业专项规划;2)只有“旅游”“港口”有总体规划;3)“能源”和“水利”是重点。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注意:1)多有“全国性”要求;2)只有9项,没有水利指导性规划;3)“能源”“交通”是重点。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

①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②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③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①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责任主体(不属大纲范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13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总结: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划范围: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2)需要保密的除外。

注意:公众只参与这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而不是参与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2.实施主体:规划编制机关

3.公众参与的时间: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

4.公众参与的对象: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

5.公众参与的形式:包括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6.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已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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