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四、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五、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作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②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③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三个方面。
2.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收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证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施工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