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逾期付款又遇到标的物的价格发生变化,则处理的原则是( )。
A. 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执行
B. 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
C. 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降,都按原价执行
D. 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降,都按新价执行
【答案】B。
【解析】逾期付款的问题,处理的时候本着一个“谁有过错,谁受损害”的原则。本题中,付款迟了,就要多付,因此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二、多项选择题
1.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保险费用有( )。
A.施工场地内发包方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费用
B.从事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的保险费用
C.运至施工现场、由发包人保管的待安装设备的保险费用
D.运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保管的待安装设备的保险费用
E.施工现场内承包人施工人员的施工保险费用
【答案】ACD。
【解析】E答案不能选。施工现场内承包方的施工人员的施工保险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2.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的范围应限于( )等方面。
A.对合同中任何工程量的改变
B.工程任何部分标高的改变
C.改变已认可的承包商施工时间和顺序安排
D.删减部分约定的承包工作交给其他人完成
E.改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案】ABC
【解析】
D: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E:此项属于合同变更的内容。
3.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的范围应限于( )等方面。
A.删减部分约定的承包工作交给其他承包商完成
B.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
C..改变已批准的承包商施工计划的作业顺序
D.增加工程量清单中增加工作内容的工作量
E.指示承包商调入合同内未要求的机具完成新增工作
【答案】BCD
【解析】
A: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E: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商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
4.对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行使( )。
A.抗辩权
B.催告权
C.追认权
D.拒绝权
E.撤消权
【答案】CD。
【解析】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即产生了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根据法律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可以行使追认权,并由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可行使拒绝权,由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C、D选项符合题意,A、B、E为干扰项。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师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的时限为( )。
A. 24小时 B. 48小时 C. 7天 D. 3天
【答案】B。
【解析】工程师审批开工的期限是48小时,要注意合同中其他类似的时限。
2.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指( )。
A.合同约定的开始日至完成日
B.合同签订日至合同约定的完成日
C.合同签订日至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日
D.合同约定的开始日至工程验收合格日
【答案】C。
【解析】根据教材88页(一)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因此,答案A和D是错误的。根据监理合同中合同终止的条款,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经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监理合同即终止。因此,B是错误的,因为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因此监理合同不可能在预先确定的某个具体日期结束。
3.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有效期是从监理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到( )止。
A.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之日
B.监理合同规定的到期日
C.被监理的工程竣工移交后收到监理尾款之日
D.完成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之日
【答案】C。
【解析】根据监理合同中合同终止的条款,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移交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监理合同即终止。因为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只是监理的正常工作,除此之外,监理人还应该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虽然这两项工作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但是在监理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工期延误等多种不能预见的事件,而这些事件都是完成工程项目所必需的,也是监理人必须要完成的工作。
4.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当委托人严重拖欠监理酬金而又未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 )。
A.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后合同即行终止
B.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第二个通知到达即行终止
C.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日内终止
D.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发出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第二个通知发出42日仍未得到答复可终止合同
【答案】D。
【解析】监理人可以终止合同的条款有: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移交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监理合同即终止。
(2)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33及第34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