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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种我国对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具有“强制性”“评价性”“核准性”“准人性”等特点。

(1)强制性。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2)评价性。在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过程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和检验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通过核查和检验确认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因此,这种能力评价表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具有评价性。

(3)核准性。我国行政许可 主要有 批、审核、核准、备案和其他 五种形式。

“审批”系指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申请人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不一定获得批准;

“审核”系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

“核准”系指根据事先规定的一定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申报的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标准,就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备案”系指行为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规定,向指定机关报送有关或相关材料,存案备查。

对上述四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审批,可归入“其他”类。

(4)准人性。对于符合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生产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允许其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因此,生产许可证制度具有准人性。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内容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略)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机构(略)

3.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范围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三)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识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允许企业合法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证明文件。它分为正本和副本,均有国家质检总局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2)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总称。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属于产品质量标志的一种,是产品标识的组成部分。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一×××一×××××。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五)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1.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

(1)日常监督检查

(2)定期监督检查

(3)不定期监督检查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3.对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略)

4.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略)

(五)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与注销

1.生产许可的撤销

撤销生产许可是指因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被许可人在申请办理许可过程中使用了欺骗、贿赂等手段,导致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被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但是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6)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2.生产许可的撤回

撤回生产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无过错,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被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生产许可:

1)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2)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

3)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5)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3.生产许可的吊销

吊销生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导致其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终止。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吊销生产许可:

1)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2)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3)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4)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4.生产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注销生产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5.暂扣生产许可证

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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