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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相关知识100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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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他项权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抵押内容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项权利终止证明材料。

  54、未办理或者未获批准办理土地登记的处理办法?

  未办理或者未获准办理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2)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实施拆迁等造成土地权利变更或者灭失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予土地补偿;

  (3)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涉及所有权转移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55、土地登记如何申请?

  申请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2)集体土地属于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登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3)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4)公用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5)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6)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7)经批准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登记;

  (8)土地他项权利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和义务人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9)临时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申请登记;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申请登记。

  56、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人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预售许可证明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预售分割土地登记,领取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57、已售公有住房用地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58、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期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期届满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续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59、土地他项权利变更、注销申请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变更合同或者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土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60、土地权利终止时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

  (1)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3)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61、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并于十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62、哪些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不予登记;

  (2)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不予登记;

  (3)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不予登记;

  (4)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解决前,不得登记;

  (5)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予登记;

  (6)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登记;

  (7)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予登记;

  (8)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予登记;

  (9)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予登记;

  (11) 其他依法不能登记发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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