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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相关知识100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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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84、如何确定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使用的国有土地?

  (1)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2)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计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3)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4)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85、如何确定企业改制和破产使用的国有土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2)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86、如何确定宗教活动用地使用的国有土地?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87、如何确定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88、如何确定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89、如何确定法人合并使用的国有土地?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90、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改革法》《六十条》《民法通则》《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91、如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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