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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项目管理》考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专业工程,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情况紧急,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

(2)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特大、重大,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2)较大,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3)一般,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应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可以越级。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通过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特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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