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的内容主要有: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勘探及采取土试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现场检验和检测,最终根据以上几种或全部手段,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评价,编制满足不同阶段所需的成果报告文件。
岩土工程勘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
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地下地貌复杂;
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岩土工程勘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
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地形地貌较复杂;
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岩土工程勘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场地: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地形地貌简单;
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详细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