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1.3.1 立法目的(第16页)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保护国家、社会、公众、个人利益
1.3.2 适用范围(第17页)
(1)地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主体范围
共两类,一类是国内各主体,二类是境外机构在国内开展项目,境内外国主体
(3)例外
国际组织、政府贷款等按照对方要求进行
1.3.3 基本原则(第17页)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3.4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第18页)
(1)招标
(2)投标
(3)开标
(4)评标
(5)中标
(6)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