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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招标师教材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三)

4.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4.3.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定义和特点

4.3.1.1工程总承包概述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于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包括设计一建造(Design-Build,DB)、设计一采购一施工(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EPC)等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建筑法》第26条规定:

4.3.1.3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4.3.1.4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工程总承包的性质、内容和特点,决定了工程总承包合同除了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殊性:

(1)设计施工一体化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仅负责工程施工,还需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与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因此,如果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不会导致设计、施工等多方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同时设计与施工的深度交叉,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降低工程造价。

(2)投标报价复杂

(3)项目合同结构简洁

(4)对承包人要求较高

(5)价值工程应用

(6)知识产权保护

承包人的专利使用费一般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3.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4.3.2.1国内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1)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3个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4.3.2.2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比较典型的工程总承包标准合同条件有:

(1) FIDIC标准合同

1999年,FIDIC出版了工程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新黄皮书)、设计一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新黄皮书用于设计施工模式,银皮书适用于EPC和交钥匙工程模式。

(2) JCT标准合同

(3) ICE标准合同

(4) AIA标准合同

(5) AGC标准合同

(6) EJCDC标准合同

4.3.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重点条款

(1)发包人要求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要求“发包人要求”用13个附件清单明确列出,主要包括性能保证表、工作界区图、发包人需求任务书、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承包人文件要求、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竣工试验规定、竣工验收规定、竣工后试验规定、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2)设计文件与协调

1)承包人的设计范围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设计依据工作进程和深度不同,一般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国际上一般分为概要设计(Schematic Design)、设计扩展(Deign Development)和施工文件(Construction Document)三个阶段。

2)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3)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4)设计审查

(3)变更

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3)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包括:设计变更范围、采购变更范围、施工变更范围、发包人的赶工指令、调减部分工程和其他变更。

4)变更程序

变更程序按照提出变更、变更估价、变更指示执行。

①变更的提出:

A.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B.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C.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②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按照合同约定考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后的奖励。

③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5)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合同中暂估价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7)暂估价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变更估价的约定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4)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2)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3)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条款包括付款时间、支付分解表、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等方面。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程序如下:

A.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B.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C.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D.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⑤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5)竣工结算

通常情况下,竣工结算条款包括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一般约定以下方面内容:

①竣工付款申请单:

A.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B.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②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A.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B.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C.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争议条款的约定执行。

D.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6)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条款包括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①最终结清申请单:

A.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②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A.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义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B.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C.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争议条款的约定执行。

D.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5)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竣工试验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文件、操作和维修手册后,进行竣工试验。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①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②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③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④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②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③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④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照以上①、②、③的约定进行。

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4)区段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与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5)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区段工程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缺陷责任条款的约定进行修复。

6)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①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②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③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④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⑤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7)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8)竣工后试验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关于竣工后试验的A款和B款两种,供合同当事人选择使用。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①发包人应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②发包人应根据承包商提供的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③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①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②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6)违约

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条款包括承包人违约情形、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协议利益的转让,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等方面。

关于承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③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④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⑤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⑥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⑦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⑧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⑨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①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来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②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③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④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⑤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关于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关于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②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③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④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⑤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如果发生上述第④种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关于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①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③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⑤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⑥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关于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竣工清场的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3.4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要点

4.3.4.1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

(1)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

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合格的发包人应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常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包项目应当已获得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并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证书。

(2)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地位

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发包人委托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可以是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4.3.4.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设计管理

(1)设计协调程序

设计协调程序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①设计管理联络方式和双方对口负责人。

②发包人提供设计所需的项目基础资料和项目设计数据的内容,并明确提供的时间和方式。

③设计中采用非常规做法的内容。

④设计中发包人需要审查、认可或批准的内容。

⑤向发包人和施工现场发送设计图纸和文件的要求,列出图纸和文件发送的内容、时间、份数和发送方式,以及图纸和文件的包装形式、标志、收件人姓名和地址等。

⑥推荐备品备件的内容和数量。

⑦设备、材料请购单的审查范围和审批程序。

⑧采用的项目设计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类型(用户变更或项目变更)、变更申请(变更的内容、原因、影响范围)以及审批规定等。

(2)设计计划编制

设计计划应在项目初始阶段由设计经理负责组织编制,经承包人有关职能部门评审后,由项目经理批准实施。

设计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与工程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的进度协调,还应考虑设计工作的内部逻辑关系及资源分配、外部约束条件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3)设计进度和质量控制

设计进度主要控制点一般应包括:设计各专业间的条件关系及其进度;初步设计完成和提交时间;关键设备和材料请购文件的提交时间;进度关键线路上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施工图设计完成和提交时间;设计工作结束时间。

设计质量控制点主要包括:设计人员资格的管理;设计输入的控制;设计策划的控制(包括组织、技术、条件接口);设计技术方案的评审;设计文件的校审与会签;设计输出的控制;设计变更的控制。

(4)设计与采购、施工的接口

(5)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设计变更管理程序一般如下:

①根据项目要求或发包人指示,提出设计变更的处理方案。

②对发包人指令的设计变更在技术上可行性、安全性及适用性问题进行评估。

③设计变更提出后,对费用和进度的影响进行评价。

④说明执行变更对履约产生的有利和(或)不利影响。

⑤执行经确认的变更。

(6)设计阶段审查

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4.3.4.3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分包管理

(1)分包范围

(2)分包人资质要求

(3)分包工程的招投标

(4)向分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分包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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