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以第308号政府令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31条。一是强化了基础测绘项目统筹协调,规定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向上一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对其中成果可以共享的测绘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二是补充拓展了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将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重大项目都纳入了基础测绘范畴,为组织实施提供了法制基础。三是缩短了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规定1:1万、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3年更新一次;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两年更新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动态更新。四是规定了地理国情监测的工作内容,强调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和相关地理信息,对一定区域内重要的自然、经济、社会要素进行定量化、空间化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