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原则、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电子版下载地址:http://bbs.gohoedu.com/guo60209p1p1.html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参考) |
提出单位: |
国土资源部(参考) |
归口单位: |
国土资源部(参考) |
主管部门: |
(参考) |
起草单位: |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参考) |
起 草 人: |
胡存智、郧文聚、邱维理、张凤荣、朱德举、高向军、范树印、吴海洋、关文荣、陈原、胡江、苗利梅(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