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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计量法规及基础知识考试重点总结

    1,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免受不

    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  

    计量立法的宗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2,《计量法》调整的范围:《计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使用计量单位,

    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

    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用的范围,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加以调整,

    不允许随意变更,各行其是。

    3,计量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面推行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入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4,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5,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

    递; (3)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5)监督检查计量法

    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

    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

    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7,《法定计量检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建立计

    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2)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其他检定、测试任

    务;     (3)开展校准工作;   (4)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5)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8,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伪造数据;  (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

    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4)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5)伪造、盗用、倒卖

    强制检定印、证。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2)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

    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3)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4)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

    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9,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内容的执行情况;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3)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

    比对; (4)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和法律责任,

    做出了以下规定: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

    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

    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和 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

    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和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4)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

    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              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

    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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