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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6年咨询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温馨提示:广西省2013年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1月30日下午17∶00止。

 

关于做好全国2013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92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3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4月13日 上午 08∶30-11∶00工程咨询概论

          下午 13∶00-15∶30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

             16∶30-19∶00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

  2013年4月14日 上午 09∶00-11∶30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

          下午 14∶00-17∶00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和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关于报考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问题的说明》(管发字〔2003〕0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各地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年1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1月30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31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在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1月28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2月8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1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2月8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4〕44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7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3年1月10日-2013年2月21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3年4月6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4月14日下午14∶30止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设工程咨询概论(客观题)、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客观题)、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客观题)、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客观题)、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主观题)5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试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考全科、免三科两个级别。参加考全科(五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两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三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网址:,咨询电话:0771-5505211。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

  3.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关于报考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问题的说明》(管发字〔2003〕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和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关于报考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问题的说明》(管发字〔2003〕03号)文件规定,将报名条件(以文件为准)摘选如下,仅供参考: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二)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附件2: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英文译称: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条 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该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4月。

  第三条 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五条 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二)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地方设置,须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 任: 佘健明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副主任: 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副司长)

  贾建华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副长)

  王永银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秘书长)

  委 员: 刘国冬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

  王文松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秘书长)

  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副处长)

  胡继申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委属处处长)

  李广陵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管理处处长)

  罗国三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体改法规处处长)

  包锡盛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特派员)

  张汉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芮光雨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主任)

  王 川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顾问、高级工师)

  丁俊彦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高级工师)

  缪世骏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王綦正 (清华大学教授)

  王雪清 (天津大学教授)

  办公室主 任:王永银

  办公室副主任:胡文忠 胡继申 芮光雨

 

  附件3: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关于报考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问题的说明》

 (管发字〔2003〕03号)

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专业类别划分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和注册初审单位:

  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专业类别划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专业类别划分的规定》

  主题词:专业 划分 通知

  抄送:人事部专技司、人事考试中心,国家计委人事司。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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