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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考试知识点:保险原理

(一)危险的概念与特征 危险:是指能给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的不确定的可能性,以及能够造成这种损失的各种现象和事件. 危险的特征是: 1,客观性.危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不确定性.危险可能发生与不可能不发生是一种随机现象. 3,危害性.即任何危险的发生都会带来灾难.

(二)危险的分类

1,依据损失发生的原因可分为 自然危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物理现象所带来的实质性的危险.如雷击,风暴,洪水,地震,海啸等. 社会危险:是指基于人类社会集团,阶级,国家的行为而产生的危险,如罢工,战争等. 经济危险:是指在社会经济规律作用中产生的危险,如价格下降,产量减少,股价下跌等. 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自然危险和社会危险.不含经济危险.

2,依据危险是否必然会发生可分为 纯粹危险:是指一种必然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只会给人们带来损失而无利可图的危险,如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均属于纯粹危险.纯粹危险都可以用保险的办法来处理. 投机危险:也称机遇性危险,是一种可能的,法律上的危险,称风险更合适. 投机危险是指可能给人们造成损失,也可能带来利益的危险,市场经济中的股票,期货交易即是,这种危险一般不会直接引起物质财富的彻底毁损,因而,不为现代保险业作为保险的对象.来源:考试大

3,依据危险所致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 财产危险:是指能给企业,事业单位,家庭,个人及公司等所有,依法占有,或保管的财产造成毁损,灭失或贬值的危险. 责任危险:指对于他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在法律上负有赔偿责任的危险,或指因某一法律行为的发生而导致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交通工具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 人身危险:主要是指人的生老病死,人的身体的损害而遭到的风险.

(三)保险的内涵 保险是用汇集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或因人身伤亡,健康等原因给予保障的经济法律制度.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界定,保险的内涵仅指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保险首先应是一种经济制度,属于经济的范畴.其次,在法律上,保险为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关系.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

(四)保险的要素1,必须有危险存在. 2,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3,必须是多数人的结合. 4,必须建立保险基金. 5,必须订立保险合同.

(五)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实施形式划分,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一种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举办的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具有四个特征:即保险范围的全面性;保险金额的统一性;保险责任自动产生;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自愿保险,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绝大多数保险业务的实施形式.来源:考试大

2,按保险标的划分,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据此,可以将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有关的事故或者事件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类保险.

3,按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第二次保险. 我国《保险法》规定再保险人只能以自己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

4,按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分类.其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都属于损害赔偿保险,人身保险不属损害赔偿保险,人的生命及身体遭受灾害事故所引起的经济影响,很难用一个固定的金额来衡量,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到期,不管被保险人实际受到什么损失,均应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对他人的财产和他人的人身损害,是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来源:考试大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保证被保证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一种保险类别.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致权利人造成损失,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由此可知,保证保险是实质是一种由保险人作保证人的特殊担保.

5,按保险的目的划分,可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当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使得其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一种保险险别.社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又称政策性保险. 普通保险,又称经营性保险或商业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按照商业习惯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而经营各项保险业务的一种保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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