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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经法规重点:票据结算(2)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165.单选题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A6个月B 1年C 2年 D 5年

  答案: C 2年

 

  例166.单选题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A6个月B 1年C 2年 D 5年

  答案:A 6个月

 

  例167单选题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A3个月B 6个月C 2年 D 5年

  答案:A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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