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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四)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

(六)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七)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2)规范运行。

(3)财务与会计。

3.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4.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5.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3.非公开发行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1.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中国证监会2014年公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制度。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作出发行决议

2.提出发行申请

3.依法核准申请

4.公开发行信息

5.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

6.备案

7.撤销核准决定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概述

(二)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2.公司债券的交易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3)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让。

4.持续信息公开

(1)首次信息披露。

(2)持续信息披露。

①定期报告。

②临时报告。

(3)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5.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3)制造虚假陈述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撤销

4.收购要约的变更

(四)协议收购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保险公司的变更

3.保险公司的终止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四)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

(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解。

(六)保险监管机构

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5.其他书面形式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1)索赔的时效。

(2)索赔的程序。

4.理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2.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代位求偿的概念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2.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迟交宽限条款

2.中止、复效条款

3.不丧失价值条款

4.误告年龄条款

5.自杀条款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3)票据权利的补救。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对人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二、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其中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2.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

(3)对收款人的效力。

(二)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2.背书连续

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2)质押背书。

4.法定禁止背书

(三)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上一篇文章: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教材考点: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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