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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学统计:相声《统计来了》

  甲:今儿,我俩给大家说一段相声。

  乙:嗯,说一段相声,说什么呢?

  甲:相声的名字就叫做《统计来了》。之所以说这么一段相声呐,也是为了响应“五五普法”的号召,给大家伙做一次统计法普法宣传。

  乙:嘿,统计还有法?还真没听说过。

  甲:你看看,孤陋寡闻了不是。统计不仅有法而且有规,2009年2月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们统计界啊,叫做“一法一规”。

  乙:噢——,我还真是头一次听说。

  甲:你看看,统计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对于党和政府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意义重大,因此,必须“依法”统计!如果所有人都像你一样,对统计法“一无所知”或者说是“知之甚少”,我国统计事业还怎么发展?

  乙:对对对,可真得好好学学。

  甲:嗯,您态度不错。嗳,对了?您,是从事什么工作的啊?

  乙:嘿!看不出来?

  甲:脑肥有福态,肚圆有孕色——您,掌勺的吧?

  乙:去你的。(拍拍胸脯)您再仔细瞧瞧……

  甲:哟,瞧您这皮鞋,法国的!再看您这块表,嗬!山寨的!

  乙:什么呀,劳力士!看清楚了。

  甲:跟您开玩笑。您器宇轩昂、一表人豺,一看就知道,不简单!

  乙:什么叫“一表人豺”呀。

  甲:您是某公司老板!我在胡润“杀猪榜”看见过您的名字。

  乙:没没没,我可没上过那玩意。小公司,小公司而已。

  甲:开个玩笑。不知道您记不记得,咱们有一面之缘!

  乙:哦,是吗?我怎么不记得了。

  甲:嘿,瞧您,您可真是贵人多忘事!上个月,我们统计局去你们公司做统计调查,是您亲自负责的吧?

  乙:上个月,哦,对对,是我。

  甲:您那天很忙,招呼了一下就走了。

  乙:哦,对对。您是穿制服的那位吧?

  甲:嘿,那天我们去了仨,仨人都穿着制服、带着证件。说到证件,我告诉您,按照《统计法》,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如果没有出示,您是有权拒绝调查的!

  乙:哦,明白了,以后遇到你们这帮人,我得先瞅瞅你们有没有证件!

  甲:嘿,瞧您这话说得,仿佛跟我们有仇似的。我们统计系统做出的很多调查结果,对你们经营企业的做出正确的决策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您应该改改您的消极配合态度。

  乙:倒也对。

  甲:您多留意一下我们统计系统发布的数据,用来指导您的经营,对您、对您的公司一定是有好处的。

  乙:(赞许),嗯——。那我还想知道,还有什么情况下,我可以对你们统计人员说“不”呢?

  甲:对统计说“不”是法律规定的您以及您法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除统计调查时需要出示证件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另外,填报统计调查表时,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的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您有权拒绝填报。

  乙:人与证、表号与机关、文号与期限,嗯,记住了。

  甲:呵,您真是个有心人、聪明人!很会归纳总结,记性好!不过,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您知道个大概齐、单位的统计员记牢就行了。嘿嘿,说起你们单位的统计员小李啊,真认真、真细心、会计业务也好,不仅如此,人也漂亮。

  乙:行,改天给你们俩撮合撮合。

  甲:说话算话?

  乙: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甲:谢谢,谢谢!不过,话又说回来了,你们小李有证吗?

  乙:什么证?结婚证啊?有。

  甲:嗯——?有结婚证还给我们撮合?

  乙:逗你玩儿的,人家小李可是我们公司单身一枝花啊!

  甲:嗨——。我说的证呀,是“统计从业资格证”,简称“统计证”。小李是你们公司的会计,她有统计证吗?

  乙:这个,我还真不太清楚。

  甲:这就是您的不是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对此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您使用无证统计人员最高可以处罚1000元。

  乙:哦,那,考这么个证需要多少钱啊?

  甲:您可真会考虑成本。考这个证嘛,免费的!

  乙:国家政策这么好?那得赶紧让我们小李考一个。

  甲:嗨,您别急,这个我们已经检查过了,小李是个细心的女孩子,她研读了相关统计法律法规,未雨绸缪,不用您吩咐,统计证早就通过在手了,要不,你们公司早就挨罚了。我问您呢,只是想说,您得感谢小李,她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是一名公司的好员工,统计业务熟练,也是一名合格的统计员。

  乙:嘿,您这叫隔山打牛,开始背后给人家小李献殷勤了不是?不过,真得感谢我们小李。

  诶,话说回来,在统计这一块,我们还可能因为什么挨罚呀?

  甲:新《统计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乙:呵,罚得可真不轻。我们以后真得注意喽。

  甲:对。

  乙:不过,如果——,我们对你们的处罚不服怎么办?

  甲:《统计法》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乙:哦,明白了。诶,对了,我还得问您。你们来我们公司搞统计,泄露了我们的商业秘密,或者是其他不该泄露的信息什么的,那——,该怎么办呀?

  甲:这个,您放心,新《统计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乙:那我就放心了。今天,可真是“听君一席话,少读十年书”啊!

  甲:呃,“少”读十年书?

  乙:呵,少读十年闲书,多读了一本好书——《统计法》。非常感谢。

  甲: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甲、乙:(作揖),也谢谢大家对统计事业的支持!

  (崇文区统计局 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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