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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经济法》辅导热门资料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知识点: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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