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种类 | 银行汇票 | 商业汇票 | 银行本票 | 支票 |
概念和种类 | 银行汇票是付款方(买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也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提示】(1)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一般单位,付款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2)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均为一般单位。 |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限于银行本票。 |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使用范围 |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当均为个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提示】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提示】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银行才能为其签发现金本票。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
(1)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提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均允许个人使用。个人不得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有:(1)商业汇票;(2)托收承付;(3)国内信用证。 |
出票 |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也可以依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提示】(1)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一般单位,付款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2)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均为一般单位。 |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实际结算 |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1)商业汇票通常为远期汇票;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3种形式: 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自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
|
(1)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2)法律责任 ①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背书/承兑 | 银行汇票(限于转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由于远期商业汇票出票时持票人并不能实际获得票款,只是获得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时付款的一张“纸”,这张纸上有出票人签章,却无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必然担心付款人到期是否会支付票款,因此,持票人需要获得付款人的兑付承诺。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
|
|
提示付款 |
(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2)提示付款期限 ①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②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③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付款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背书转让。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2020年注册会计师重点体系:《经济法》-票据种类
作者:lzg 文章来源:国和网校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
国和网校预祝广大注册会计师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事宜、考试信息、培训信息,可拨打国和网校全国客服电话010-62983637,或登录国和网校官方网站www.gohoedu.com 。如果您感觉此文章对您有所帮助,请点下面分享一下吧!
注册会计师课程试听
注册会计师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