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共五题,第1、3、4题7分、第2题6分,第5题8分)
(一)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人“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二)
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09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除后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
1.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的行为?
2.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