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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行政复议程序相关知识点(2)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2011年行政复议程序相关知识点(2)预览_复习资料  (一)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意义(简单了解)

  (二)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至于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准许,取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是否自愿以及和解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行政复议机构不准许,当事人是否可以对此行为提起诉讼,未作规定。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后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2.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可见,行政复议调解虽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它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例题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无须( )。(2009年)

  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

  B.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C.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D.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和解及其与行政复议调解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42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40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因此,ABC项正确。不同于行政复议调解必须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和解无须制作行政复议和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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