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上表中1-9项全部合格者方能施用于农田;在10~15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其他五项合格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合格项目的数值,不得低于我国垃圾的平均数值。即有机质不少于8%,总氮不少于0。4%,总磷不少于0、2%,总钾不少于0、8%,PH值最高不超过9,最低不低于6,水分含量最高不超过40%。
2.2 施用符合本标准的垃圾,每年每亩农田用量,粘性土壤不超过4T,砂性土壤不超过3T,提倡在花卉、草地、园林和新菜地、粘土地上施用。大于1MM粒径的渣砾土壤、老菜地、水田不宜施用。
2.3 对于表中1~9项都接近本标准的垃圾,施用时其用量应减半。
3 标准的监督实施
3.1 农业、环卫和环保部门,必须对城镇垃圾农用的土壤、作物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农业部门建立监测电,环卫部门提供合乎标准化的城镇垃圾,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
3.2 发现因施用垃圾导致土壤污染、水源污染或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和农产品中有害物质超过食品卫生标准时,要停止施用垃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3 在分析方法国家标准颁布之前,暂时参照《城镇垃圾农用监测分析方法》进行监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